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19條 法規: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9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三;召回改正報告,其內容如附錄四;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錄五。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