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13條 法規: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規定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責令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提報強制召回改正計畫。汽車製造廠或進口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自行召回改正計畫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