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汽車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