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4條 法規: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一、申請表。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