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9條 法規: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9條 既存製程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