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6條 法規: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光電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或鹽酸之原物料種類、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輸出量等資料應每月記錄。光電業應配合前項紀錄、監測及相關檢測作業結果計算全廠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於每年一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排放量。第一項紀錄及第二項排放量資料應保存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