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6條 法規: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