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法規: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本標準施行後之新設各式旋窯,其煙囪高度應達七十五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