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本標準各種污染物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旋窯及預熱機之排氣以含氧百分率百分之十為參考基準,旋窯及預熱機於起火期間與停車期間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排放濃度(C)校正計算公式如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