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法規: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條 本標準適用於水泥業旋窯、預熱機、生料磨、煤磨、熟料冷卻機及其他污染源。前項其他污染源指各水泥業製程視營運需求配置之生料磨系統、煤磨系統、原料乾燥系統、水泥磨系統、生料乾燥機、原料儲存、熟料儲存、輸送機接駁點或包裝及散裝之裝卸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