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3條 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執行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扶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