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7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之季排放量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