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