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公私場所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二、任一空氣污染物申報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查核其應申報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以下,且該空氣污染物應申報之年排放量達一公噸以上。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提報資料。四、違反第十條或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