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2條 依第四條申報排放量之資料及依第十條記錄之資料,公私場所應妥善保存六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