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私場所係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