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除依本辦法追繳公私場所之減免額度,並應依已使用之減免額度,自減免之次日起,至查核日止,依查核當日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命公私場所限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