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1條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者,應於防制設備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時,檢送施工進度報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及試車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私場所申請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成本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先行檢送施工進度報告,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