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4條 法規: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