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四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第18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營運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