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法規: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處務目 第四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第17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