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5條 法規: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第15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