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