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環境品質,諮詣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意見,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環境品質諮…
- 第2條本會任務如左: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及措施之諮詢事項。二、關於公害防治及環境品質標準訂定之諮詢事項。三、關於環境保護…
-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或由委員互選之。
- 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
- 第5條本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第6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 第8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第9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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