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9-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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