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第3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