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副署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