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