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