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現場實地稽核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