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7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7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