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23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主管人員核准,得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