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13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