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前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