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6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6條 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合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合併提供居家式服務類及社區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依第四條規定。二、合併提供服務內容包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依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