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4條 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