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7條 長照機構經許可設立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申請開放使用服務規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許可後,始得開放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