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公益監察人候選名冊或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已列入或已指派者,應予移除或免職:一、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證明從事妨礙公務或違反法令情事,情節重大。三、現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或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專任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