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罰則 第4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長照機構法人其董事會或監察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三、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