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