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四章 申報制度 第36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