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三章 其他揭露事項 第32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長照機構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