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統計目 第3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