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