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