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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秘書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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