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老人福利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