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三、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