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分。老人福利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各該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