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前項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